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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分三类 每十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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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4-4 07:4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本未参加资格证书更新进修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更新
      在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根据日本《关于保障提高学校教育水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教职人员工资水平的特别措施法》,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要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另外,到偏远地区工作还享受特殊津贴。据日本公务员收入情况调查,同为40岁左右的中小学教师月工资收入约为44.7万日元(约合3.6万元人民币),一般公务员为43.9万日元。
      根据日本《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日本国立和公立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三类:普通资格证书、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普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10年,而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只能在颁发证书的都道府县范围内有效,其中特别资格证书有效期10年,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目前,普通资格证书按照学前、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有明确的分类,并按照受教育程度分为专修、一类、二类三个等级,获得专修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获得一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二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短期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在职教师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也可以获得上一级资格证书。
      在录用教师时,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招聘也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日本教师录用考试竞争非常激烈,2009年日本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有15.88万人(含过去取得证书人员)参加了考试,其中仅有25897人被录用,录用率仅为16.3%。
      日本《教育公务员特别法》规定了教师及聘用者在培训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道府县负责制定公立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设置和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普通教师的短期培训。
      日本文部科学省负责组织校长、教导主任和骨干教师等中央一级的培训活动。对于新任教的教师,必须接受为期1年的培训,此类培训为硬性规定,也称行政命令培训。目前,其他教师培训无统一规定。
      2009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在职教师在资格证书期满前两年内必须完成30个小时的“更新讲座”学习,而举办“更新讲座”的机构必须经过文部科学省的资格认定。偏远地区的教师参与该项培训,文部科学省专门列出预算并给予补助。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先后有93898名教师完成了教师资格证书更新进修,占应参加总数的99.38%,而未参加资格证书更新进修的590名教师,其教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其中492名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辞去教师职位。
      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较为灵活,既有普通证书,又有特别证书和临时证书,这种灵活性保证了教师供给的稳定性。此外,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都有一定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教师必须经过培训重新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这种更新制度有利于提高和督促教师参与职后培训的积极性。
      日本教师的教师资格证每10年更新一次,这对于督促在职教师主动学习和参与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践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一种教师退出机制,有利于保证教师队伍的高质量。(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百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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